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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市政府考量建築工程面臨長期工人短缺及大環境經濟等問題,為整體產業穩定發展,避免進而影響相關產業經濟,造成社會成本增加,114 年 8 月 13日發布 111至114 年所領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工程依建築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自動增加建築期限 2 年,無須另行申請。 建管處並提醒「申報開工」仍應依建築法第 54 條規定,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,應於 6 個月內開工;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,應敘明原因,申請展期一次,期限為 3 個月。未依規定申請展期,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開工者,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,失其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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